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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书所记史事与《新唐书》、《旧唐书》、《资治通鉴》略有出入《

2022-08-01 08:28:51 发布 浏览 891 次

该书所记史事与《新唐书》、《旧唐书》、《资治通鉴》略有出入。《起居注》说李渊起兵反隋出于本人主意。李世民只是赞助;两《唐书·本纪》归功于李世民首谋,李渊是被迫同意起兵。《起居注》历记李渊雄才大略,两《唐书·本纪》则描述为庸懦无能。《起居注》记录了李渊长子李建成的多次战功,两《唐书·本纪》或归之于李世民,或缺而不记;《资治通鉴》虽间或记录,也不记李建成名字。这是由于李建成在“玄武门之变”被杀,李世民即位,史臣在编撰实录和国史时,有意篡改了史实真相。该书为清代以前惟一传世的起居注。在流传至今的几种版本中,以清代缪荃孙的藕香零拾本为最善。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经过校点的《大唐创业起居注》。

《贞观政要》

记载唐太宗李世民政绩及君臣论政的史书。编纂者吴兢(约~),唐汴州浚仪(今河南开封)人。大足元年(),由宰相魏元忠、朱敬则等人荐举,被召人史馆,此后长期在国史馆任职。曾撰《唐书》九十八卷(一说六十五卷),《唐春秋》三十卷,均已散佚,惟此书存。

《贞观政要》系“随事载录”而成,凡十卷四十篇,约八万字。它以君道、政体、任贤、纳谏、君臣鉴戒等为篇目,分别采摘唐朝贞观年间(~)太宗李世民同大臣魏徵、王珪、房玄龄、杜如晦等四十五人的政论、奏疏以及重大政治设施内容,赞颂唐太宗的德政与治术,告诫李唐后继人“克遵前轨,择善而从”,以永保唐朝基业。主要内容包括治国方针、选贤任能、精简机构、申明法制、崇尚儒术、评论历史得失等方面,同时强调统治者的自身修养,如敬贤纳谏、谦逊谨慎、防止奢惰等。全书简明扼要,具有独创性。

《政要》颇受唐朝统治者重视,被“书之屏帷,铭之几案”,列为皇家子孙的必读教本。由宋至清,历代封建统治者皆推崇此书。《贞观政要》约在世纪传入朝鲜、日本等国,受到重视,也被列为皇家、幕府的政治教本。

《贞观政要》国内外现存的古写本有二十余种,其中日本所存的十八种,均属世纪以前的写本。木版刻本有十二种。现存最早的刻本是中国明朝洪武三年()王氏勤有堂本(北京图书馆藏)。元朝儒臣戈直校勘诸本,加写注释和按语,重新编辑,并搜集唐、宋儒臣柳芳、欧阳修、司马光等的有关评论,附于章末,于至顺四年()刊行。通称为“戈本”。年,上海古籍出版社以涵芬楼影印明刊“戈本”为底本,删去书中评论,保留原注,重加标点印行。日本原田种成博士以日本古写本(宫内厅书陵部藏“建治本”)为底本,就日本现存各种抄本、校本、刊本二十余种进行校勘,并参照《魏郑公谏录》等书加以核对,编成《贞观政要定本》,于年刊行。该本基本概括了日本现存各种版本的长处,其中有些内容为戈本所无。

《唐律疏议》

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,亦为中国现存最古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。三十卷。

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。唐初以隋《开皇律》为蓝本制定《武德律》,于武德七年()颁行,是为唐律草创时期。贞观元年(),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,参酌隋律,对《武德律》加以修订,于贞观十一年颁行,是为《贞观律》。《贞观律》的刑罚有所减轻,律条也比较完备,为《永徽律》所本,是《唐律》的奠基时期。永徽元年()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、李勋、于志宁等修《永徽律》,翌年颁行。《永徽律》凡十二篇五百条(一作五百零二条)。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:①《名例》,阐明唐律基本精神与立法意图、原则,相当于近代刑事法典的总则。其中规定五刑、十恶、八议、自首、过失、累犯、共犯、时效、并合论罪、责任能力、对外国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以及法律用语的解释等。②《卫禁》,是有关保卫皇室宫殿、庙、苑和州镇城戍、关津要塞与边防安全的法律规定。③《职制》,是关于官吏设置、失职、贪赃枉法、违犯礼制、毁损公物和交通驿传等方面的规定,类似近代刑法分则与行政法规。④《户婚》,是有关户籍、赋税、田宅、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,类似近代民法分则、土地法、婚姻法以至户籍法、劳动法规。⑤《厩库》,是有关公私牲畜的养护、仓库管理、官物的保护和出纳之法,相当于近代行政法规和民事的赔偿规定。⑥《擅兴》,其前半部属于兵防,后半部属于工程,是有关军队征调、指挥、行军出征和兴建工程等方面的法律,类似近代兵役法、军事法规和工程建筑法规。⑦《贼盗》,类似近代刑法分则。“贼”指贼害,包括反逆、谋叛、杀害人命、掘墓残尸、造畜蛊毒等;“盗”谓盗劫,概括偷窃、强盗以及略诱、拐卖、赃物等。⑧《斗讼》,分斗与讼两部分,是关于斗殴、杀伤、保辜、诬告、教唆诉讼、设匿名书、违反诉讼程序等的处刑,相当于近代刑法分则和刑事诉讼法范围。⑨《诈伪》,规定对诈欺和伪造的惩处,相当于近代刑法分则的范围。⑩《杂律》,是拾遗补阙,将不能归纳于某一类的犯罪行为,汇成一篇,包括国忌作乐、私铸钱币、奸非、失火、赌博、借贷、雇佣契约、商品价格与质量、市场管理、堤防、水运、医疗事故、城市交通、公共危险等项。《捕亡》,是追捕逃亡罪犯及有关事项的法律。《断狱》,是关于审讯、判决、囚禁、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。永徽三年,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《永徽律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,以阐明律条文义,并通过问答形式,剖析内涵,说明疑义,撰成《律疏》三十卷,永徽四年颁行。《律疏》与《律》合为一体,统称《永徽律疏》(宋元时称作《故唐律疏议》,明末清初始名为《唐律疏议》)。《律》和《疏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,“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”。此后《律》文无甚改动,诸帝的增损、编纂多为“令”和“格”、“式”,可谓《唐律》已基本定型。唐朝法典至今只有《唐律疏议》和《唐六典》传世,余均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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